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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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訴字第409號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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