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一號;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一三六、一六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明知其在大陸澳門地區所購買之影音光碟片,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竟基於概括犯意,為出租牟利之目的而自行連續輸入國內;且甲○○與其妻 邱愛琴 (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另案審理)明知該盜版影音光碟片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基於常業犯意,在其所營之影碟交換中心及分店,將之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覽,賴此出租收益為生,其具體事實如下:㈠甲○○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止,明知如附表所示「星際大戰首部曲」等一百二十一部影音光碟計四百八十五片(VCD計三百三十三片,DVD計一百五十二片),為未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之重製物,竟連續多次在大陸澳門地區購買後攜返國內而輸入,並與其妻邱愛琴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影音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自八十八年四月間某日起,在其等經營之「盛威影碟交換中心」位於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之勝利店及同市○○路○○○號之廣東店,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覽,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為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組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影音光碟四百八十五片。㈡甲○○明知其於八十八年間某日在大陸澳門地區所購之「V字特攻隊」(DVD)一片、「星空第一戰士」及「戰士」(均VCD)各一片等影音光碟片,乃未經德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等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之重製物,竟仍承上開概括犯意予攜帶回國而輸入,並與其妻邱愛琴自同年五月底或六月初某日起,在其屏東縣屏東市○○路○○○號營業處(勝利店)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覽,嗣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影音光碟計三片。㈢甲○○明知勇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士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影音光碟「賭俠大戰拉斯維加斯」、「千王之王二000」尚未上市,竟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左右,在大陸澳門地區購買上開二部影片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VCD,計「賭俠大戰拉斯維加斯」七片、「千王之王二000」二片,仍承上開概括犯意將之帶回國內而輸入,並隨即與其妻邱愛琴在其屏東縣屏東市○○路○○○號營業處(廣東店)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覽,嗣於同年十二月七日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影音光碟九片。
二、案經勇士公司訴由屏東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德寶公司、得利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經檢察官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間自大陸澳門地區購入前開影音光碟片,且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加以出租之事實,惟辯稱:伊以前被查獲知道違法後,即將所有未經授權之光碟片打包收拾,不再出租予他人,調查員來搜索時已無出租,係伊帶同調查人員前往水塔上起出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甲○○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出租前揭影音光碟片之自白,核
與證人即被告所雇用之職員 涂小琪 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暨檢察官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經告訴代理人施育霖、 張家禮 、 何少華 等人於偵審中指述不移,且有照片、著作權證明影本等多紙在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甲○○雖辯稱:伊以前被查獲知道違法後,即將所有未經授權之光碟片
打包收拾,不再出租予他人,調查員來搜索時已無出租,係伊帶同調查人員前往水塔上起出云云。惟查,告訴代理人施育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指稱:
「當天我去勝利店,我有看見巨猩喬揚DVD放在架子上,史前巨鱷是放在檯子上好像是客人才還的,其他的放在櫃檯後面架子上,有拉門,只要將門拉開就可以看到片子。」(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六號第四七頁)另案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指稱:「(當初查扣情形?)當天到勝利店現場看到DVD,放在上面,其他放在櫃檯上,有架子(拉門打開)可看到片子。」(見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原審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六號第六0頁)另證人即當日前往搜索之調查員蔡忠益於另案於原審亦到庭證稱:「這些東西有些擺在櫃子,或架子上(片子)...。即使裝箱也可取出。」(見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原審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六號第五九頁至背面)顯見本件於被告甲○○所營影碟交換中心勝利店查扣之部分影音光碟,確有仍擺置架上出租無訛,足見被告所辯不實。且細究本件扣案之影片,大抵皆為熱門之院線片,被告甲○○所稱:「這些影片在國內尚未公開上映前,國外已有,伊帶回台灣後出租,等到國內上映時,即收起來放在倉庫,不再供出租。」云云,要違情理,均難採信。
(三)、再者,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所錄載之影片,著作權人並未授權被告甲○
○可予出租他人觀賞,而被告甲○○亦一再坦承其於澳門地區所購買之前開光碟片並無版權等語,且其為盜錄者,亦據各該告訴人即著作權人 陳明 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扣案足佐及現場照片等在卷足參。被告甲○○當時雖係以營影碟交換中心為業,且其所擁有之合法影音光碟片數量上亦非少數,此有被告所提影片清冊可憑,固堪認定。惟按常業犯,不必以無其他正當職業或以犯罪為唯一之謀生方法為要件,衹須恃犯罪所得為生活所需之一,即足當之。本件所查獲之盜版影音光碟為數甚夥,且多屬熱門之影片,衡情營收不惡,其恃以為生,而為常業犯,亦無疑義。
(四)、綜上所述,被告甲○○確有上開侵害著作權之犯行,情極灼然,所辯伊已將
所有未經授權之光碟片打包收拾,不再出租予他人云云,顯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自大陸澳門地區輸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先後多次犯行,手法相同,反覆為之,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又其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予出租以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且以之為常業,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為常業罪。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法定刑較重之後者處斷。被告所犯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部分,與其妻邱愛琴間,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件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犯行,亦即經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之部分及事實欄一㈢輸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盜版光碟片部分,雖未據起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部分之犯行,與起訴之事實,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而常業犯本含有連續反覆作為之性質,屬實質上一罪,又所犯輸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部分,與起訴之事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業如前述,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究,併予敘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計四百九十七片,均係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原審認被告甲○○罪證明確,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原判決漏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素行尚佳,大致坦承犯行,其圖利而犯罪之動機、目的,而其出租大量之盜版影音光碟,嚴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且僅與告訴人得利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敘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計四百九十七片,均係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莊崑山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片名│種類│數量│著作權人│備註│├──────────┼───┼──┼────┼──┤│V字特攻隊│DVD│一片│德寶公司││├──────────┼───┼──┼────┼──┤│星空第一戰士│VCD│一片│得利公司││├──────────┼───┼──┼────┼──┤│戰士│VCD│一片│得利公司││├──────────┼───┼──┼────┼──┤│賭俠大戰拉斯維加斯│VCD│二片│勇士公司││├──────────┼───┼──┼────┼──┤│千王之王二○○○│VCD│七片│勇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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