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王依婷
相 對 人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而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次觀以卷附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知,相對人設址於新北市林
口區,而本件調解爭議既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