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雅閑
被 告 劉承錦 即 劉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ㄧ、被告劉承錦即劉志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於民國
98年8月1日將其在台分行營業、資產及負債部分,分割予
原告銀行,故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併此敘
明。
㈡被告於90年4月23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卡消費及
清償。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
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
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
率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復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
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詎被告自94年2月22日起即未按期
繳款,尚有新臺幣(下同)178,441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定
條款第22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
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於90年4月2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卡消費及
清償。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
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
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
率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復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
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詎被告自93年12月7日起即未按期
繳款,尚有49,713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條款第22條規定,
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電腦帳務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合計2,65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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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
├──┼──────┼──────┼────┼─────┤
│1│178,441元│178,441元│14.235%│自95年11月│
│││││9日起至清│
│││││償日止│
├──┼──────┼──────┼────┼─────┤
│2│49,713元│49,713元│20%│自95年6月│
│││││8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