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被   告  黃軾芃
       黃于凌
       陳寶燕
       何邦正
       林威廷
       莊婉如
       黃進丁
       謝瑩穎
       張瑞
       丁介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
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
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屬於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因原告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
之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繼續審理,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