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被 告 黃軾芃
黃于凌
陳寶燕
何邦正
林威廷
莊婉如
黃進丁
謝瑩穎
張瑞 和
丁介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
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
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屬於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因原告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
之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繼續審理,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