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6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6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林泳宏
被   告  鄭淳任 即淳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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