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15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巧雲
訴訟代理人 宋有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品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對於該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