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杉桓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人已於98年4月8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杉桓企業有限│土地商業銀│000000000000│300,000元│98年3月20日│PQ0000000││││公司│行大樹分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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