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寬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
,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
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修正後為
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
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
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
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補正原告因通行被告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致原告所有之同段
122-12地號土地增加價額若干(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並應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