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嘉青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 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一、第三行「‧‧‧,甲○○有同條項第3款之情形」,應予更正為「‧‧‧,,甲○○有同條項第1款之情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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