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宗銘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沈嘉青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吳建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滿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3款,甲○○有同條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2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