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07號聲請人 鄭立恒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鄭立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07號交通裁決事件,為原告 鄭秉寬 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07號交通裁決事件原告鄭秉寬之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鄭秉寬自民國101年11月7日,因車禍意外事件昏迷不醒,有診斷證明書為憑。足見,聲請人主張鄭秉寬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尚非無據。查鄭秉寬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聲請選任其為特別代理人,依首揭說明,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