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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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德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珮宜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伍萬肆仟 陸佰 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