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吉盛 訴訟代理人 黃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臺灣銀行│103年5月21日│1,259元│0000000│││有限公司 陳素甜 │大安分行││││├──┼────────┼────┼──────┼─────┼────┤│002│臺銀人壽保險股份│臺灣銀行│103年5月21日│2,008元│0000000│││有限公司陳素甜│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