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6號原告 何之玫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
賴治榮 被告 潘咨延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游弘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