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81號聲請人 詹陳春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6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8││├──┼───────────────┼─────────────┼───┼────┼───┤│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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