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33號上訴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妙得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13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2,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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