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939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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