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保險簡調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彗星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
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