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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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6號
原   告  謝江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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