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己○○
代 理 人 辛○○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丁00000000
代 理 人 甲○○
證   人 丙○○
證   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98
年2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開案件因訴外人丙○○涉有惟造文書罪嫌,牽
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搞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97
年度上聲議字第918號案件處分書可稽。爰依之聲請或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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