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759號
原   告 乙○○
            弄12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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