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68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83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14日上午9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黃浤秝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黃浤秝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