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玉蘭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