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過水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羅蘭英 被告 劉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過水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於民國102年
1月16日裁定,限令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因使用被告所有之同段1354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件4所示之紅色區域,而可獲得之利益為新台幣多少元?及將上開紅色區域之障礙物清除所需費用,以利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惟據原告補正之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無法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