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2號聲請人 王健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樂多超級商店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以書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若未查報系爭標的金額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由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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