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詹益瑚 被告 詹益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0元=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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