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汝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此確認之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買賣總價款為準,原告雖主張兩造屬借名契約應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新臺幣(下同)52萬元核計,然借名契約其性質類推適用委任,而委任以有償契約為據,委任未規定者仍準用買賣契約,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屬無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核定為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