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啟偉 因105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384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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