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六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因被上訴人起訴之訴之聲明中,關於請求上訴人遷讓及返還房屋部分,是否已臻明確,容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如認上開訴之聲明部分,業臻明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聲請本院定期為言詞辯論。惟如認上開訴之聲明部分,未臻明確,則應具狀陳明系爭房屋之建物及坐落土地之地號,聲請本院定期勘驗現場,及囑託地政機關派員會同測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莊嘉蕙~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