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交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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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沙交易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木水
被   告 王睿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958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沙交簡字第2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木水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王睿騏經檢察官依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具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王睿騏、
陳木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各有撤回告訴狀
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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