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77號
原   告  李周菊
訴訟代理人  柯微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光輝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200元(
即訴之聲明一返還房屋價額134,100元加上請求租金32,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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