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055號
原 告 邱福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聰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