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皓佑

代理人 談虎 律師

張倪羚 律師

盧姿羽 律師

相對人 陳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88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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