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 張智賢 、 李國維 、 賴耀仁
被 告 韓麗金
陳驄文
陳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
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