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31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長恒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公司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