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
原告年年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鼎剛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楊惠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提出本件價金給付數額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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