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捌拾陸萬貳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元或以同金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壹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雍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國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邀同其餘被告丙○○、戊○○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與原告訂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四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止,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七而調整,且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一百八十期,按期攤還本息,另約定被告雍國公司如遲延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一經原告請求即應全數清償,除須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雍國公司上開借款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現仍積欠原告借款本金三百八十六萬二千三百零八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多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各一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二紙及授信約定書四紙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雍國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邀同被告丙○○、戊○○、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與原告訂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向原告借款四百四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止,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且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另約定被告雍國公司如遲延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須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雍國公司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現仍積欠原告借款本金三百八十六萬二千三百零八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繳款明細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各一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二紙及授信約定書四紙為證(見本院卷第七至十一、十七至十九、三十至三一頁)。被告四人於相當時期前受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雍國公司邀同被告丙○○、戊○○、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已如前述,則被告四人對於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或同額之擔保品,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蔡雅惠~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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