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張奐文
張宗益 被告 黃張金美
張文賜 張庭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無權占用原告張奐文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原告張宗益所有同段1092地號土地及原告等
2人所有同段1096地號土地面積各約為15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及30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待測量確定),依上開土地最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6,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元【計算式:(15+20+30)㎡6,00
0元/㎡=3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