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樊哲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樊哲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且依其警詢筆錄之記載,其係在警方盤查時主動供出施用毒品犯行,並當場交出毒品1包、吸食器1個、玻璃球管1個供警方扣案,容有構成自首之可能,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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