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邱俊仁
邱渝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740元,尚欠新臺幣4,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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