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4年
1月6日當庭宣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王俊雄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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