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勞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癸銘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公司將陳癸銘解僱之簽呈、會議紀錄或相關文件,並會同證人 王俊力高燦煌 到院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