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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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勞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癸銘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公司將陳癸銘解僱之簽呈、會議紀錄或相關文件,並會同證人 王俊力 、 高燦煌 到院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