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38號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被告 劉妍容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101年度抗字第11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稱:本院民國101年10月30日101年度抗字第1126號案件,審理法官未先命補正,即駁回再審聲請之請求,為伸張權益,不服該確定判決,爰提起再審。
二、查再審聲請人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7號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1年10月30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1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此有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裁定可參。是本件再審聲請之對象,為本院101年10月30日101年度抗字第1126號裁定,並非確定判決,特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規定,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126號裁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因無從命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