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90號上訴人 劉依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被上訴人 黃彥博
黃進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