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39號上訴人 徐魁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9,21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