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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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逸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喬欽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81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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