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彥鋒律師
李恬野 律師 田振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出境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再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責付於其他適當之人後,准予解除出境限制。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出境限制,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再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責付於其他適當之人後,准予解除出境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