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一樓「美而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而堅公司)負責人 曾維恆 之表妹,二人間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親屬關係,甲○○並自民國(下同)七十八年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受僱於美而堅公司擔任會計兼出納,負責該公司客戶託收票據之入帳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因於八十六年八月間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 趙鎮華 」之成年男子,為提供資金給該男子使用,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美而堅公司內,利用客戶郵寄或曾維恆至客戶處收取貨款交其作帳因而取得託收票據之機會,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客戶所簽發金額、票號之託收票據款項合計共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八萬三千七百九十九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存入其臺灣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予以侵占入己,得款盡數借予該「趙鎮華」之男子使用。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曾維恆因甲○○產假期間替其補登前開帳戶存褶發現帳戶存款明細摘要竟有美而堅公司客戶貨款託收票據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美而堅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美而堅公司代表人曾維恆於偵查時及本院庭訊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託收票據明細表(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三四號卷第三頁至第五頁,記載總計一百八十八萬三千七百九十九萬元)、被告甲○○臺灣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活儲存款明細表(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三四號卷第六頁、第二十頁、第二六頁及第六一頁)、統一發票(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三四號卷第七頁至第十九頁、同卷第二一頁至第二五頁、同卷第二七頁至第六十頁及同卷第六二頁至第六四頁)、被告甲○○為債權聲請人趙鎮華為債務相對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五0一九號支付命令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甲○○具狀告訴趙鎮華詐欺案件北檢聰平八十九發查一七八字第一三一九七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北院文非促字第五0一九號令被告甲○○查報債務人趙鎮華現址通知各一紙(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二號偵查卷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被告甲○○匯款予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各三萬元之匯款單(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三號偵查卷第十六頁)、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寄予被告甲○○之存證信函(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三號偵查卷第十七頁至第十九頁)、被告甲○○臺灣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七十八年迄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往來明細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甲○○係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僱用之會計兼出納,職司該公司收取客戶貨款後之入帳業務,其基於業務關係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託收票據,自屬其業務上所持有美而堅公司所有之物,其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存入其帳戶後侵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侵占款項金額、犯後供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無不良前科,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因需款孔急,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主動每月匯款三萬元予告訴人美而堅公司,用以分期清償所侵吞之款項,惜不為告訴人所接受,以致無法達成和解,此有匯款單影本二紙及存證信函影本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憑,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其個人及家庭環境各情,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自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迄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止,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侵占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公款二千一百四十一萬零九百八十六元,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代表人曾維恆之指述及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偵查中所提出「託收票據明細表」(即證三,計一千三百六十八萬六千一百零九元)及「未入公司戶應收帳款明細表」與統一發票(即證四,計七百七十二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元)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伊僅因於八十六年八月間認識趙鎮華而交友不慎,於八十七年年初至八十八年間止挪用美而堅公司約一百八十八萬元,並未於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迄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止,連續侵占二千一百四十一萬零九百八十六元等語;另辯護人於本院調查及審理中為被告甲○○置辯稱:
根據向臺灣銀行民權分行及臺新銀行函調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帳戶明細經核對之結果,發現告訴人美而堅公司所提出之證三即「託收票據明細表」,其中臺灣銀行民權分行部分就有七十項是不實,且已入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帳戶內,而臺新銀行部分也有五項已入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帳戶內,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僅以自己所製作之「託收票據明細表」及發票就稱被告侵占,另證四部分即「未入公司戶應收帳款明細表」僅提出發票就稱被告侵占,顯然係片面之指述,再依據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調取得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八十二年至八十八年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合計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七年總淨利僅四百四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八元,然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卻稱八十年至八十六年間遭被告侵占二千一百四十一萬元,竟係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七年淨利收入之四.五倍,告訴人美而堅公司竟稱不知情,實不合常理等語。
四、按認定犯罪事實應憑積極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明定,倘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依據同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同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七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不得以被告之抗辯或反證不成立,即無視於積極證據資料不足之事實,而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觀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意旨自明。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倘被害人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亦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六十一年臺上字第三0九九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
(一)告訴人美而堅公司所製作之被告甲○○侵占計一千三百六十八萬六千一百零九元即證三「託收票據明細表」部分,經核對臺灣銀行民權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銀民營字第0六五二七號函送(附於本院審理卷中)之告訴人美而堅公司臺灣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往來明細後發現,證三之「託收票據明細表」中客戶名稱 灣橋榮民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一頁第八行計三萬零四百五十元,八十年六月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仁愛(「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一項第九行計二千六百七十元,八十年九月二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嘉義醫院(「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一頁倒數第二行及第三行,計四千二百元,八十一年五月七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台東(「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二頁第九行,計五萬零四百元,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陽明(「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二頁第十八行,計二十一萬元,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屏東基督(「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第七行,計一萬二千六百元,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新竹(「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二頁第二十行,計一千二百元,八十年六月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基隆醫院(「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第十二行,計二萬八千三百五十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中國醫藥(「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二頁第十一行至第十六行,計二十八萬五千五百六十元,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德全醫院(「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三頁第十三行,計一萬二千六百元,八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屏東基督(「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二頁倒數第四行,計九千四百五十元,八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中油(「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三頁倒數第十二行,計二萬零三百元,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宏恩(「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三頁第八行,計三萬一千一百十元,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礦工醫院(「託收票據明細表」四頁第八行至第九行,計五萬零四百元,八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板橋(「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三頁倒數第十行,計四萬二千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市療(「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三頁倒數第八行,計十萬零七百五十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新光(「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三頁倒數第七行,計二十四萬三千四百元,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中鋼(「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第二行,計六百六十二元,八十二年一月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高榮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第三行,計八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元,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德照眼科(「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第十八行,計一萬一千三百四十元,八十二年三月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桃園(「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三頁倒數十一行,計六千一百元,八十二年四月二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台東(「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倒數第十一行,計五千零四十元,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內湖(「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倒數第六行,計五萬零四百元,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台南捐血(「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倒數第三行,計一千二百六十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公保(「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六頁第一行,計二萬二千零五十元,八十二年七月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德全醫院(「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第十九行,計一萬零七百十元,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中興(「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五頁第十行,計三萬二千一百三十元,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公保(「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六頁第十行,計六百元,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中山(「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六頁第三行,計七萬四千三百四十元,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紹毅 內科(「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六頁第五行,計六千九百三十元,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台東(「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六頁第六行,計一千二百六十元,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大同(「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七頁第二十一行,計八萬二千四百六十元,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苗栗(「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七頁倒數第十行,計三萬一千二百元,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八0三H(「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七頁第十六行,計二萬零二百九十二元,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高榮(「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七頁倒數第七行,計一千三百元,八十三年六月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杏明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八頁第二行,計九千一百元,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杏康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七頁第十七行,計一萬三千元,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彰化員林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八頁第三行,計九千一百元,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南投(「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七頁倒數第八行,計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市立中醫(「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八頁第十五行,計一萬三千一百十元,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頭份礦工(「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八頁倒數第六行,計五千八百五十元,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仁愛(「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第八行,計二十七萬二千六百四十元,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雲林(「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倒數第十三行,計一千三百元,八十四年五月二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成大(「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第六行,計三十一萬五千元,八十四年六月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中祥(「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第十八行,計七千八百元,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祐生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倒數第十二行,計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八十四年九月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頌恩(「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倒數第五行,計三千四百元,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順天(「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倒數第三行,計五千四百四十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陽明(「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三行,計二十六萬一千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埔里榮民(「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第一行,計二萬四千四百八十元,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省立旗山(「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第二行,計三萬三千三百二十元,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和平(「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第三行,計十九萬五千元,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員林郭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頁倒數第十四行,計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 佑民 (「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第十三行,計八萬五千五百五十元,八十五年八月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奇美(「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第九行至第十二行,計七十七萬九千九百五十元,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信合美(「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頁倒數第十五行,計八千一百六十元,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奇美(「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第八行,計二萬二千八百元,八十五年十月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中醫(「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倒數第四行,計一萬一千九百七十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成大合作社(「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第九行,計八千四百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入美而堅公司帳)、礦工(「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第十一行,計九千五百二十元,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健仁(「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一頁倒數第二行,計七萬八千八百八十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台東馬偕(「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倒數第四行,計六百元,八十六年二月八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陽明(「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第八行,計一萬二千九百二十元,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台東馬偕(「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倒數第五行,計一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南門(「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第五行,計一萬零二百元,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成大(「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倒數第十行,計六千元,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忠孝(「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倒數第九行,計一萬零八百八十元,八十六年六月七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公保(「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三頁第十行,計六萬六千六百四十元,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入美而堅公司帳)、順天(「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三頁倒數第十二行,計一千三百六十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入美而堅公司帳)、寶健(「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三頁倒數第十行,計一萬四千九百六十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入美而堅公司帳)計七十筆業經由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入帳,另經核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新總法制第九0一六八九號函送(附於本院審理卷中)之告訴人美而堅公司於台新銀行帳戶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往來明細後發現,證三之「託收票據明細表」中客戶名稱新光(「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四頁第十行,計八萬八千二百元,八十二年三月一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新光(「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六頁倒數第三行,計十二萬六千元,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新光(「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六頁倒數第一行,計一萬零二百元,八十三年四月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新光(「託收票據明細表」第九頁倒數第一行,計一萬零二百元,八十四年九月五日入美而堅公司帳)、新光(「託收票據明細表」第十二頁第六行,計三十三萬八千元,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入美而堅公司帳)計五筆業經由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入帳,以上金額已達四百四十九萬七千四百二十六元,從而僅核對前開「託收票據明細表」中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二家銀行帳戶即高達四百四十九萬七千四百二十六元係不實,則前開證三所稱之「託收票據明細表」內之金額是否確均係被告甲○○侵占乙節,顯屬可疑。
(二)再告訴人美而堅公司所製作之「未入公司戶應收帳款明細表」即證四計七百七十二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元,其所提之憑據係告訴人美而堅公司發票,此可參見證四之「未入公司戶應收帳款明細表」中僅記載發票號碼及金額,未如證三「託收票據明細表」係以核對被告甲○○於臺灣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後將上開明細之代碼填入乙節自明,顯見證四之「未入公司戶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表示者僅用以顯示後附發票之總額,然前開發票
僅足以證明告訴人美而堅公司確有銷售貨款予發票所示客戶,尚難用以反證前開金額係由被告甲○○所侵吞,足證前開證四所示之七百七十二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元無法證明係被告甲○○所侵占。
(三)另由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調取告訴人美而堅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發現,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全年純淨利於八十二年度係七十萬二千四百九十四元、八十三年度係八十六萬八千九百八十四元、八十四年度係九十三萬五千一百零一元、八十五年度係一百一十萬九千四百九十九元、八十六年度係三十四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元、八十七年度係十八萬八千六百五十六元、八十八年度係二十六萬四千七百八十五元,合計七年總淨利為四百四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八元,平均每年淨利為六十三萬零五百三十七元等事實,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九一00六五六三八號函附美而堅公司八十二年至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影本十四紙在卷可參,而告訴人美而堅公司指述被告甲○○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迄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止(計六年半),合計侵占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二千一百四十一萬零九百八十六元,平均每年計侵占三百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八元,則無異係指被告甲○○於前開六年半內每年均侵占告訴人美而堅公司約每年淨利之五倍,此等情節顯違反常情,令人無法採信。
(四)又查告訴人美而堅公司負責人曾維恆與被告甲○○係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親屬關係,且告訴人美而堅公司資本總額係五百萬元,但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之代表人曾維恆出資額即達四百六十萬元,佔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二等事實,業據被告甲○○及告訴人之代表人曾維恆均陳明在卷,互核所述情節悉相符合,並有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附於本院審理卷中,記載美而堅公司資本總額五百萬元,曾維恆即占四百六十萬元),惟告訴人美而堅公司指訴被告甲○○每年侵占約三百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八元,然告訴人美而堅公司資本總額僅五百萬元,業如前述,則無異一年即侵占告訴人美而堅公司百分之六十五.九之資本額,此等情節顯殊難採信。
(五)至告訴人美而堅公司雖具狀另再請求調取被告甲○○世華銀行民生分行帳戶自八十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部之交易明細表乙節(詳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查證據聲請狀),因本院前已依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之聲請向華泰商業銀行及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橋分社調取被告甲○○八十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一日止及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資金往來明細(附於本院審理卷中),然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並未就前開調取資料之結果作任何意見表示,況依前開說明,告訴人美而堅公司此部分之指述顯有瑕疵並不足採信,是告訴人美而堅公司上開聲請調取被告甲○○於世華銀行民生分行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六、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於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迄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止,連續侵占告訴人美而堅公司公款二千一百四十一萬零九百八十六元之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淑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日期│託收票據│金額│客戶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號││票號│新台幣││││新台幣│├─┼───┼────┼───┼────┼────┼─────┼────┤│1│870121│0000000│47600│佳怡企業│861004│KG00000000│47600│├─┼───┼────┼───┼────┼────┼─────┼────┤│2│870122│0000000│3400│中國醫藥│860822│JL00000000│3400│├─┼───┼────┼───┼────┼────┼─────┼────┤│3│870212│0000000│19040│中國醫藥│860913│KG00000000│590│├─┼───┼────┼───┼────┼────┼─────┼────┤│4│870212│0000000││中國醫藥│860913│KG00000000│590│├─┼───┼────┼───┼────┼────┼─────┼────┤│5│870212│0000000││中國醫藥│860913│KG00000000│1360│├─┼───┼────┼───┼────┼────┼─────┼────┤│6│870212│0000000││中國醫藥│860913│KG00000000│3400│├─┼───┼────┼───┼────┼────┼─────┼────┤│7│870212│0000000││中國醫藥│860922│KG00000000│11560│├─┼───┼────┼───┼────┼────┼─────┼────┤│8│870212│0000000││中國醫藥│860913│KG00000000│2040│├─┼───┼────┼───┼────┼────┼─────┼────┤│9│870223│0000000│43520│省立澎湖│870209│MK00000000│43520│├─┼───┼────┼───┼────┼────┼─────┼────┤│10│870223│0000000│34000│弘光醫專│860801│JP00000000│34000│├─┼───┼────┼───┼────┼────┼─────┼────┤│11│870303│0000000│8760│中國醫藥│870220│MB00000000│8760│├─┼───┼────┼───┼────┼────┼─────┼────┤│12│870307│0000000│20400│佳怡企業│870123│MB00000000│20400│├─┼───┼────┼───┼────┼────┼─────┼────┤│13│870404│0000000│1341│南門醫院│870311│ND00000000│1360│├─┼───┼────┼───┼────┼────┼─────┼────┤│14│870409│0000000│36720│中興醫院│870327│NM00000000│36720│├─┼───┼────┼───┼────┼────┼─────┼────┤│15│870502│0000000│8180│中國醫藥│870407│ND00000000│8180│├─┼───┼────┼───┼────┼────┼─────┼────┤│16│870502│0000000│680│大千醫院│870216│MB00000000│680│├─┼───┼────┼───┼────┼────┼─────┼────┤│17│870502││6380│門諾醫院│870429│NM00000000│6380│├─┼───┼────┼───┼────┼────┼─────┼────┤│18│870507│0000000│38080│台中捐血│870408│NM00000000│39440│├─┼───┼────┼───┼────┼────┼─────┼────┤│19│870527│0000000│2720│中國醫藥│870123│MB00000000│2040│├─┼───┼────┼───┼────┼────┼─────┼────┤│20││││中國醫藥│870123│MB00000000│680│├─┼───┼────┼───┼────┼────┼─────┼────┤│21│870602│0000000│13440│中國醫藥│870407│ND00000000│13440│├─┼───┼────┼───┼────┼────┼─────┼────┤│22│870602│0000000│7840│航醫中心│8704│NM00000000│7840│├─┼───┼────┼───┼────┼────┼─────┼────┤│23│870616│0000000│279000│中台醫專│870419│NM00000000│279000│├─┼───┼────┼───┼────┼────┼─────┼────┤│24│870616│0000000│3400│屏基│870408│NM00000000│3400│├─┼───┼────┼───┼────┼────┼─────┼────┤│25│870618│0000000│31960│蘭陽民生│870603│PF00000000│31960│├─┼───┼────┼───┼────┼────┼─────┼────┤│26│870619│0000000│22840│ 林修哲 │870513│PF00000000│22840│├─┼───┼────┼───┼────┼────┼─────┼────┤│27│870624│0000000│680│中國醫藥│870304│ND00000000│680│├─┼───┼────┼───┼────┼────┼─────┼────┤│28│870629││5880│第一胸腔│870601│PF00000000│5880│├─┼───┼────┼───┼────┼────┼─────┼────┤│29│870728│0000000│22440│ 北斗祝霖 │870403│ND00000000│22440│├─┼───┼────┼───┼────┼────┼─────┼────┤│30│870731│0000000│7000│中國醫藥│870615│PF00000000│7000│├─┼───┼────┼───┼────┼────┼─────┼────┤│31│870813│0000000│32400│中台醫專│870622│PP00000000│32400│├─┼───┼────┼───┼────┼────┼─────┼────┤│32│870818│0000000│680│中國醫藥│8705│PF00000000│680│├─┼───┼────┼───┼────┼────┼─────┼────┤│33│870827│0000000│12920│弘光技術│870712│QR00000000│12920│├─┼───┼────┼───┼────┼────┼─────┼────┤│34│870831│0000000│52920│中華醫專│870518│PP00000000│29400│├─┼───┼────┼───┼────┼────┼─────┼────┤│35││││中華醫專│││23520│├─┼───┼────┼───┼────┼────┼─────┼────┤│36│870907│0000000│81320│邱綜合│870622│PF00000000│81320│├─┼───┼────┼───┼────┼────┼─────┼────┤│37│870922│0000000│2340│今日聯合│870605│PF00000000│2340│├─┼───┼────┼───┼────┼────┼─────┼────┤│38│871001│0000000│4680│中國醫藥│870907│RK00000000│4680│├─┼───┼────┼───┼────┼────┼─────┼────┤│39│871001│0000000│22720│大千醫院│870624│PP00000000│22720│├─┼───┼────┼───┼────┼────┼─────┼────┤│40│871001│0000000│113360│大千醫院│870624│PP00000000│109280│├─┼───┼────┼───┼────┼────┼─────┼────┤│41││││大千醫院│870525││4080│├─┼───┼────┼───┼────┼────┼─────┼────┤│42│871027│0000000│11560│ 羅東 博愛│870522│PP00000000│11560│├─┼───┼────┼───┼────┼────┼─────┼────┤│43│871102│0000000│8840│ 朱僑光 │870817│QH00000000│8840│├─┼───┼────┼───┼────┼────┼─────┼────┤│44│871031│0000000│7020│中國醫藥│870917│RK00000000│7020│├─┼───┼────┼───┼────┼────┼─────┼────┤│45│871201│0000000│10220│中國醫藥│871017│RK00000000│10220│├─┼───┼────┼───┼────┼────┼─────┼────┤│46│871106│0000000│460490│中國醫藥│860904│KG00000000│356950│├─┼───┼────┼───┼────┼────┼─────┼────┤│47││0000000│47600│中國醫藥│870805│QH00000000│680│├─┼───┼────┼───┼────┼────┼─────┼────┤│48││││中國醫藥│870805│QH00000000│680│├─┼───┼────┼───┼────┼────┼─────┼────┤│49││││中國醫藥│870109│MB00000000│8760│├─┼───┼────┼───┼────┼────┼─────┼────┤│50││││中國醫藥│870801│QH00000000│3150│├─┼───┼────┼───┼────┼────┼─────┼────┤│51││││中國醫藥│870801│QH00000000│1890│├─┼───┼────┼───┼────┼────┼─────┼────┤│52││││中國醫藥│870801│QH00000000│630│├─┼───┼────┼───┼────┼────┼─────┼────┤│53││││中國醫藥│871103│SM00000000│4080│├─┼───┼────┼───┼────┼────┼─────┼────┤│54││││中國醫藥│870815│QH00000000│3400│├─┼───┼────┼───┼────┼────┼─────┼────┤│55││││中國醫藥│870815│QH00000000│6120│├─┼───┼────┼───┼────┼────┼─────┼────┤│56││││中國醫藥│870815│JL00000000│8840│├─┼───┼────┼───┼────┼────┼─────┼────┤│57││││中國醫藥│870815│KG00000000│680│├─┼───┼────┼───┼────┼────┼─────┼────┤│58││││中國醫藥│870815│KG00000000│1360│├─┼───┼────┼───┼────┼────┼─────┼────┤│59││││中國醫藥│870813│KG00000000│1260│├─┼───┼────┼───┼────┼────┼─────┼────┤│60││││中國醫藥│870805│KG00000000│3400│├─┼───┼────┼───┼────┼────┼─────┼────┤│61││││中國醫藥│870904│KG00000000│2950│├─┼───┼────┼───┼────┼────┼─────┼────┤│62││││中國醫藥│860904│KG00000000│3540│├─┼───┼────┼───┼────┼────┼─────┼────┤│63││││中國醫藥│860904│MK00000000│590│├─┼───┼────┼───┼────┼────┼─────┼────┤│64││││中國醫藥│860904│JP00000000│1770│├─┼───┼────┼───┼────┼────┼─────┼────┤│65││││中國醫藥│860904│MB00000000│2950│├─┼───┼────┼───┼────┼────┼─────┼────┤│66││││中國醫藥│860904│MB00000000│13570│├─┼───┼────┼───┼────┼────┼─────┼────┤│67││││中國醫藥│860904│ND00000000│590│├─┼───┼────┼───┼────┼────┼─────┼────┤│68││││中國醫藥│860904│NM00000000│2360│├─┼───┼────┼───┼────┼────┼─────┼────┤│69││││中國醫藥│860904│ND00000000│1180│├─┼───┼────┼───┼────┼────┼─────┼────┤│70││││中國醫藥│860904│MB00000000│4080│├─┼───┼────┼───┼────┼────┼─────┼────┤│71││││中國醫藥│871103│NM00000000│6380│├─┼───┼────┼───┼────┼────┼─────┼────┤│72││││中國醫藥│871103│NM00000000│3920│├─┼───┼────┼───┼────┼────┼─────┼────┤│73││││中國醫藥│860904│MB00000000│1880│├─┼───┼────┼───┼────┼────┼─────┼────┤│74│871230│0000000│6800│中國醫藥│8609│MB00000000│3400│├─┼───┼────┼───┼────┼────┼─────┼────┤│75││││中國醫藥│8709│RK00000000│3400│├─┼───┼────┼───┼────┼────┼─────┼────┤│76│871231│0000000│7880│中國醫藥│871110│SM00000000│7880│├─┼───┼────┼───┼────┼────┼─────┼────┤│77│871231││83538│一品│871219│SM00000000│5733│├─┼───┼────┼───┼────┼────┼─────┼────┤│78││││一品│871219│SM00000000│77805│├─┼───┼────┼───┼────┼────┼─────┼────┤│79│880119│0000000│5440│中國醫藥│8709│RK00000000│5440│├─┼───┼────┼───┼────┼────┼─────┼────┤│80│880119│0000000│680│中國醫藥│8709│RK00000000│680│├─┼───┼────┼───┼────┼────┼─────┼────┤│81│880125│0000000│680│大千醫院│871217│SV00000000│680│├─┼───┼────┼───┼────┼────┼─────┼────┤│82│880201│0000000│10840│中國醫藥│871224│SM00000000│10840│├─┼───┼────┼───┼────┼────┼─────┼────┤│83│880202│0000000│6800│ 岱蔻兒 │871219│SM00000000│6800│├─┼───┼────┼───┼────┼────┼─────┼────┤│84│880209│0000000│3400│為恭│871127│SM00000000│3400│├─┼───┼────┼───┼────┼────┼─────┼────┤│85│880209│0000000│119680│為恭│871119│SM00000000│119680│├─┼───┼────┼───┼────┼────┼─────┼────┤│86│880211│0000000│680│大千醫院│880107│TT00000000│680│├─┼───┼────┼───┼────┼────┼─────┼────┤│87│880325│0000000│44880│省立澎湖│880306│UR00000000│44880│├─┼───┼────┼───┼────┼────┼─────┼────┤│88│880401│0000000│31960│弘光技術│880309│UR00000000│31960│├─┼───┼────┼───┼────┼────┼─────┼────┤│89│880503│0000000│4100│中國醫藥│880310│UK00000000│4100│├─┼───┼────┼───┼────┼────┼─────┼────┤│90│880728│0000000│11720│中國醫藥│880415│UK00000000│11720│├─┼───┼────┼───┼────┼────┼─────┼────┤│91│880728│0000000│55560│台中捐血│880427│UR00000000│55560│├─┼───┼────┼───┼────┼────┼─────┼────┤│92│880728│0000000│1890│鴻德│880323│UK00000000│1890│├─┴───┴────┴───┴────┼────┴─────┴────┤│合計│一百八十八萬三千七百九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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