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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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翊豪
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翊豪、廖│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2.75%│││95585│鳳玲│月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翊豪、廖│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585│鳳玲│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1)緣債務人黃翊豪於民國96年12月至98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 廖鳳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5,58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翊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廖鳳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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